減值準備是指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應依據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損的某些跡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種跡象,企業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正式估計。財務人員都知道減值準備的計提規則,但在有些情況下減值準備是不可以轉回的。
不可轉回的項目:
1、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的減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準則,計提的減值也不允許轉回。
2、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存在計提減值的問題。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準則。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明石油天然氣礦區的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總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準則規定所計提的減值準備都不允許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