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單位從事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也代收一些其他費用,同時按面積向業主收取房屋維修金,請問這些代收費用和維修基金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答】物業管理屬于營業稅——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范圍,適用5%稅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十九)款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所以,對于代收的其他費用,要看其是否屬于上述可減除范圍。
對于房屋維修基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9號)規定: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一項代管基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鑒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資金所有權及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