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包裝物是指為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勞動材料中單位價值較低、使用時間較短、不能作為固定資產處理的各種用具和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包裝容器等。企業應設置“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⑵本科目應當按照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包裝物或低值易耗品價值較高、采用“五五攤銷法”核算的,還應分別“成本”、“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⑶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應當比照“原材料”科目進行處理。
②生產領用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裝物,采用一次轉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③采用五五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的50%,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報廢時,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④隨同產品或商品出售、單獨計價核算的包裝物,在實現商品銷售結轉銷售成本時,應按包裝物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⑤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結轉生產領用、出售、出租包裝物和生產領用的低值易耗品應分攤的成本差異,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⑷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已攤銷尚未報廢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案例:
[例]2007年4月1日,A公司因業務需要向B公司出租全新的包裝物一批,價值5000元,租期三個月,租金300元/月,押金200元,合同規定:B公司按期歸還包裝物后,押金如數退回,逾期沒收押金。6月30日B公司仍未歸還包裝物。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①出租該全新包裝物時,
借:包裝物——出租包裝物 5000
貸:包裝物——庫存未用包裝物 5000
②按其價值的50%攤銷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2500
貸:包裝物——包裝物攤銷 2500
③收到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2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
④合同逾期,沒收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 2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
⑤收回包裝物時,
借:包裝物——庫存已用 5000
貸:包裝物——出租包裝物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