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立法”的典范
——如何理解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
有一部法律,從起草到修改,從征求意見到最后審議通過,跨越了13個春秋,其間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廣泛向社會各界征求了上萬條意見,其時間跨度之長、吸納意見之多、立法決策之慎,堪稱空前。這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它終于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表決并將付諸實施。
物權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法典的核心內容,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關。物權法的制定,不僅是一個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識的立法過程,也是一個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不僅是近年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這段話可以作為開頭句)
為什么說制定物權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物權”,這個法律術語聽起來有些陌生,但其實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小到一粒紐扣、一個茶杯,大到一棟房屋、一座礦山,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歸主人,如此方可止糾紛,息爭斗,平是非,穩秩序。
所謂物權,是指對物的權利,簡單地說,也就是人們對自己的有形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擁有的權利。
物權法就是確認物、利用物、保護物的法律,它與規范專利等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法、規范財產交易關系的債權法,一同構成了國家基本的財產法律制度。
對物權進行專門的立法,是隨著資本主義的產生、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般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文法國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權法編,都規定了完備的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開始實行市場取向的改革,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十多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偉大創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發展與完善。而物權法正是通過確認市場主體的所有權,保障市場交易順利進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對于從民法角度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首先,物權法通過明確物的歸屬,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市場交易的實質,就是兩個財產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其財產所有權。明確了物的歸屬,也就明確了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這就為合法、平等、有序、規范地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物權法通過明確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和對物權的保護,發揮物盡其用的作用。物的占有是靜止的,而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可以讓物發揮最大的效用,從而促進市場繁榮,經濟發展。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正是保障資金、土地等物盡其用的基本規范。此外,也要看到,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市場存在著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政府的職能真正轉換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上來,需要用物權法等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合理利用公共資源、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說,由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共同構成的物權法,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良好運行和完善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