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問責制在我國起步較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正式實施,2003年非典期間,官員問責逐漸走進了公眾視野。2003年8月《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出臺,被看作是國內首個地方政府的行政問責辦法。此后,天津、重慶、海南等多個省市,也陸續出臺了關于行政問責制度的相關規定。2004年3月,國務院印發《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行政問責”開始走向制度化。2006年1月1日《國家公務員法》生效,對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做出了法律規定,成為行政問責制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這項工作包括健全政府職責體系,推行行政問責制。而在2008年新一屆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表示:“2008年要選擇部分省市和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在2008年4月2日公布的《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中,行政問責制也位列其中。5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中,更是強調加快實行問責制。2008年9月,山西襄汾尾礦庫潰壩、三鹿奶粉事件、深圳龍崗區大火、登封市煤與瓦斯突發事故等公共事故集中爆發,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影響,也引發了至少19名有關高級官員引咎辭職或遭問責免職,2008年成了我國“行政問責年”。
熱點透析
行政問責制,是指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其實質是通過各種形式的責任約束,限制和規范政府權力和官員行為,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目的。因為,從權力的運行來看,權力天然具有私人性和膨脹性。如果沒有相應的責任承擔機制,就可能出現權力私人化,并且膨脹異化的結果。行政問責制作為一項硬性的外在約束制度,要求對不作為、不履職、瀆職官員進行懲罰,從而有利于砥礪官員,提高他們為公眾服務的態度和質量。行政問責制還有利于打破公務員隊伍能上不能下的陋規,建立一種更直接、更有效的官員淘汰機制。
行政問責制是現代法治國家用以監督政府的一項重要制度。貫徹問責制,除了上級領導的監督和民眾與輿論的軟壓力外,還來自于官員自身的道德自覺,以及更為深厚的政治氛圍。同時,必須把問責范圍從“貪官”擴大到“庸官”,對決策失誤的官員也要追究責任,使官員樹立一種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促進從嚴治政,依法行政。
相關政策
《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節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人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的重要內容。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現就加強市縣兩級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決定:
(十二)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務院工作規則》(節選)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行政負責人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正副職(以卞稱行政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度冷漠、作風粗暴;1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監督;(十)監管不力、處置不當第三章 問責方式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省紀委、省監察廳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T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
第八條 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下級機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命題切入點
一、落實行政問責制
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越來越法律化、制度化,但是有些行政官員在認識和實踐上,還不能夠完全跟上時代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落實好行政問責制度,進一步推動政府的行政改革,不斷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1.問題表現
第一,問責主體過于單一。
行政問責的方式一般包括兩種,一種是同體問責,另一種是異體問責。所謂同體問責,是指政府對官員的問責,或政府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行政問責,其主體是所謂的“上級”。所謂異體問責,是指權力機關、社會公眾對政府及其官員的問責,其主體是權力機關、社會公眾。我國目前行政問責表現為同體問責多而異體問責少。行政責任的追究往往是由責任入的直接領導或上級行政機關內部調查處理,這種同體問責因為利益問題、關系問題而避重就輕,大事化小,使責任人逃避問責的應有處罰。由于權力機關、社會公眾等異體問責的主體問責的權限、方式、程序不健全,導致其問責的作用沒有很好地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