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教育法規概述
一、教育法規的含義
教育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為調整教育與經濟、社會、政治的關系,調整教育內部各個環節的關系而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條例、規程、制度等規范文件的總稱。它是興辦教育事業所必須遵循的準則、依據和規范,是國家領導、組織、管理教育,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教育法規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教育法規,是社會主義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體現。制定和實施教育法規,是國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對于推進我國教育管理和教育事業發展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教育法規的特點
1.教育法規是教育政策的具體體現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規的基礎、靈魂,而教育法規是教育政策的體現,是政府實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證。教育法規能保證教育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規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根據法律實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出現后的產物。各國相繼制定了有關法規并在法規中體現教育機會均等原則。
3.教育法規的內容是同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相適應的
教育法規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即調整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規有其獨立的調整原則,即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遵循教育客觀規律,堅持培養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堅持民主辦學等原則;教育法規所調整的教育社會關系主體的地位不是單一的,既有處于平等地位的,也有處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規的地位與作用
(一)教育法規的地位
探討教育法規的地位就是要弄清楚教育法規體系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問題的焦點在于教育法規能否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此,目前主要存在三種不同的主張。
第一種主張認為,教育法規是屬于行政法下的一個小分支。
第二種主張認為,應將教育法規與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相近的幾類法規(如科技法、文化法、新聞出版法等)合并在一起構成一項綜合性的法律部門,稱為“文教科技法”又可稱為智力開發法。
第三種主張認為,應將教育法規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并逐步按照一定原則和秩序將教育法規構成一個科學合理的教育法律體系。
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張將教育法規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第一,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該法律所直接調整的對象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同時,也應輔之以調整方法。以各個法律部門的構成和關系來看,各個法律部門又包括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部門和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有主有從,相互協調,重疊交錯,相互配合。第二,從教育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來說,社會部門的不斷分工使教育早已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職能部門,而且教育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