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城市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當前,“三分建設,七分管理”這個觀點雖被大家普遍接受,但是在工作中,往往是“重建設,輕管理”,重視“硬件”,忽視“軟件”,注重上項目,要規模。很多城市存在的交通堵塞、客運市場混亂、環境臟、亂、差、“馬路市場”、毀壞綠地、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潑亂倒、亂寫亂畫等現象,不僅有建設的問題,更主要的是管理的問題。
(2)管理體制不順。這個問題在過去計劃經濟為主的時期并不突出,現在搞市場經濟,一些部門在經濟利益驅動下,不顧地方實際情況,不顧城市整體利益,爭權爭利,肢解城市建設,嚴重妨礙了城市整體服務功能的發揮。這個問題矛盾發生在上面,但受害在地方。
(3)城市管理的法律體系不完整。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城市建設和管理沒有一部綜合的法律,還沒有形成體系,難以做到依法治市,更滿足不了二十一世紀城市管理的需要。由于受到管理體制和部門利益的制約,給一些法規出臺帶來相當大的難度,造成管理的混亂。
(4)執法力度不強。城市管理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有些法規和規章本身責任不清'處罰不嚴,難以起到強有力的約束作用。另外,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把收費、罰款作為管理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的手段。城建監察的體制尚待進一步理順,目前全國多數城市的城建監察工作歸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也有一些城市的機構和執法隊伍五花八門,執法主體混亂,執法內容超出法定范圍,執法程序也沒有嚴格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依法行政工作出現混亂。
(5)城市基礎設施的投入嚴重不足。欠賬太多,影響城市功能的有效發揮、影響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
(二)當前城市管理現狀
城管與被管理者的激烈矛盾,反映了我國城市管理理念還需進一步成熟。
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意味著城市對農村居民的排斥。有專家指出,一個擁有現代城市管理和發展理念的城市,懂得如何發揮小商小販的積極性,以增強城市的生機和活力,同時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小商小販因亂設攤點而給城市帶來不良形象和影響。
事實上,即使在世界最發達的、最現代化的城市,也沒有消滅城市街頭的攤販和流浪者。無論是紐約、倫敦、還是巴黎及其他城市,都有小攤販、集市、夜市、周末市場、跳蚤市場、庭院銷售等各種以不同形式為城市個體經營者提供自由經濟活動的場所。是否排斥小商小販,是城市建設指導思想的標志之一。如紐約市議會曾提出“人行道攤位修正法案”’要對一直允許的占道經營加以“有條件”限制,結果被否決了,理由是取締“占道經營”,將使一部分“新移民”、“小生意從業者”的生存權利受到可想而知的損害。
城市要清潔,民眾要生存,如何解決其中的矛盾沖突,考驗著政府的管理智慧。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則是——權力尊重權利。城市當然需要暢通的交通、整潔的街道,但當這種需要與部分公眾尤其是弱勢者的基本權利、生存需要發生沖突時,權力應該對權利保持最大限度的敬畏和尊重。
我們的城市管理觀念要變,不能為了追求城市管理的潔凈、整齊、文明,就一刀切地把所有看不慣的東西都趕出城外。這可能達到了城市整潔、文明、花園城市的要求,但實際上又失去了很多,失去了老百姓需要的便民服務或者不同層次的消費要求,讓一些本來在這兒就業、維持生計的人失去了市場。
事實上,要把一個城市動輒幾萬、幾十萬的“無證商販"全給“管”好了、“規范”好了,絕不是靠簡單化的取締政策能解決得了的。無論多么發達的城市,在規劃之初,就該留出足夠的空間,給小商小販以低門檻、高效率的經營場所,才能解決市容整潔與實現生存這一看似矛盾的需要,一個城市才能既有“里子",又有“面子”。
浙江義烏的實踐已經說明了這一道理。義烏為進城流動賣菜的農民設立了一個1320平方米的“專賣區”,每位農民最多只需交當日銷售額的1%作為管理費,就能進行提籃小賣的免費交易,現在每天能吸引3000多名農民進場,日交易量達2000多噸。
“不怕被人趕,也不怕曬太陽。交一元錢,我就可以在這里賣上一整天了。"“關鍵是在這里賣得快。十來擔瓜,我挑著在街上要賣幾天。一元錢的管理費,比買瓶礦泉水喝還便宜呢。”在這菜農的感嘆中,透著無比的欣喜。
義烏實踐可概括為八個字“管理得法,服務到位"。用活這八個字,城管執法中許多對立矛盾當可化解。
同樣管理思路的轉變也可以體現在“黑車”管理上,要解決“黑車”問題,首先從打破北京市出租車的行業壟斷人手,放開市場,讓所有愿意辦理手續,開出租車的人加入到正規運營隊伍中來;二是對于遠郊區縣,還可以成立民間和地方聯合體來進行出租車的運營和管理,以促進出租車行業的正常發展;三是現在至少要下調50%的打擊“黑車”罰款額度。
公民有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那就是經濟自由權利。根據我國政府簽訂并批準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即公民有從事經濟活動和選擇職業的自由。政府有幫助公民實現就業的責任,而沒有限制、取消和禁止公民從事經濟活動和選擇職業的權力,除非這些活動是有害的。
城市管理,其主旨不是限制和取消,而是使公民的活動有序化和不損害他人、社會。如小攤販占道影響交通,就可以讓他們到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或政府提供有關場所;小攤販不合衛生標準,就應按衛生標準加強檢查;小攤販搞欺詐,賣假冒偽劣商品,就應加強質量檢查等。
針對目前的現狀,有的專家建議,一是盡快出臺城管法。目前雖然由于涉及政府體制等問題,立法受到一些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是城管部門要維護好社會秩序,沒有法律依據終究是無法做好工作的。
二是城市管理應變“堵”為“疏”。一個城市在發展變遷中,一個階段內消除所有矛盾是不可能做到的。既然現在的強制性執法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城市管理,就應該考慮由過去的“堵”變為“疏”,多一些柔性的管理,多一些指導、合同、契約等方式。
比如,進行區域分類管理,對一些區域限制小商販,如人民大會堂、天安門廣場等區域;而有些區域則限制性開放,允許小商販舉辦節日集市、周末集市。郊區縣如不影響秩序和交通,可以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