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突發性公共事件
2008年以來,國內外相繼發生了一些社會影響重大、危害后果嚴重的突發性公共事件。2008年年初,一場罕見的雨雪冰凍災害突襲我國南方廣大地區,3月14日拉薩等藏區發生打砸搶燒騷亂事件,4月28日,膠濟鐵路發生列車脫軌相撞事件,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8.0級大地震;國際上:全球出現糧食危機,美國發生次貸風波,緬甸遭到強熱帶風暴襲擊,等等。
那什么是突發性公共事件?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應對法》將突發事件主要分成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工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二)突發公共事件的特征
(1)突發性。對能否發生、時間、地點、以何種方式爆發、爆發程度等都是始料未及、難以準確把握的。突發公共事件來源于三方面因素:有些突發事件由難以控制的客觀因素引發;有些爆發于人們的知覺盲區;有些爆發于熟視無睹的細微之處。
(2)復雜性。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的結果,總是呈現出一果多因、相互關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復雜狀態。多變性,處置不當可加大損失,擴大范圍,轉為政治事件。突發事件防治的組織系統也較復雜,至少包括中央、省市及有關職能部門、社區三個層次。
(3)破壞性。以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標志,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還體現在對社會心理和個人心理造成的破壞性沖擊,進而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4)持續性。整個人類文明進程突發事件從未停止過。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和次數,才能減輕其危害程度及對人類造成的負面影響。無數次突發事件使人類反思人與自然的關系,變得更加成熟,行為更加理性。突發事件一旦爆發,總會持續一個過程,表現為潛伏期、爆發期、高潮期、緩解期、消退期。持續性表現為蔓延性和傳導性,一個突發事件經常導致另一個突發事件的發生。
(5)可控性。控制指掌握住使之不超出范圍。從系統論看,控制是對系統進行調節以克服系統的不確定性,使之達到所需要狀態的活動過程。可控性是人類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重要內容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
(6)機遇性。突發事件存在機遇或機會,但不會憑空掉下來,需要付出代價。機遇的出現有客觀原因,偶然性之后有必然性和規律性。只有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人自身的努力或變革,才能捕捉住機遇。但突發事件畢竟是人們不愿看到的,不應過分強調其機遇性。是機遇,也需要有憂患意識。
(三)突發性公共事件的危害
突發性公共事件直接威脅到人類安全,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
(1)造成生命財產損失。進入21世紀以來,世界各國雖然積極防御,但突發性公共事件不但沒有呈下降趨勢,反呈頻發態勢,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有增無減。緬甸熱帶風暴襲擊中死亡人數超過3萬人,西藏拉薩打砸搶燒騷亂事件經濟損失超過3億人民幣。
(2)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在全球范圍內,突發性公共事件已由個別孤立事件變成普遍現象,由偶發事件變為頻發事件。
(3)危及執政黨的地位。突發性公共事件頻發,會危及政治穩定,動搖公眾對執政黨執政能力的公信力。
(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法制機制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防災減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方面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政府、企業和個人的應急管理責任和義務不夠明確。
二是預案體系建設有待進一步推進。一些地方和單位,特別是基層社區鄉村的應急預案仍然不夠完善,應急演練開展不夠,有些演練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三是機構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強化。部分市(地)、縣(市)政府尚未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現有應急管理機構普遍存在職責不明、人員不足、業務素質有待提高等問題。
四是投入保障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各級財政對防汛抗旱、倒房重建等方面的補助標準仍然偏低,災害保險工作相對滯后。
五是物資裝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尚不完善,儲備物資種類、數量偏少,一些專業應急隊伍缺乏必要的資金和技術裝備保障。
六是監測預警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災害監測預警網絡不夠健全,預測預報尚不夠準確、及時。
七是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不夠,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仍有待提高,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機制建設相對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