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主要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護理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之相聯系的其他服務,如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餐食等等。醫療服務往往不只是簡單地由患者向醫療機構購買服務,而是涉及到政府或保險公司等第三方付費機制。這樣,在醫療服務領域存在患者、醫生、醫療機構、付費機構(政府或保險公司)和醫療服務購買組織等眾多利益主體,構成了非常復雜委托代理或交易關系。
首先,醫生與患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醫生具有專業優勢,在診治病人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相機處置,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權,而病人沒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信息對醫生的行為和結論進行監督和評估。這種低可度量性使醫療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合同難以標準化,市場激勵機制無法有效運行,其結果是很容易產生“誘導性需求”。
其次,由于個人對醫療需求的不確定性,生病面臨的生命風險和醫療費用成本巨大的風險往往超越個人(家庭)的承受能力,所以就必須引入政府或商業保險。這種第三方付費機制容易導致道德風險,病人和醫生都有動力不計成本地使用和提供過多的和昂貴的醫療服務。在私人性質的醫療保險市場存在明顯的“逆向選擇”效應,導致保險成本上升并使部分患病風險較高的人得不到保險。同時保險公司為篩選投保對象而需要支付較高的管理成本。同時,由于醫療服務的專業性強,某個醫院或醫院集團也可能出現醫療服務提供的賣方市場支配力,這都會使醫療服務市場難以形成有效競爭。
除上述原因決定了醫療領域難以形成有效競爭外,醫療服務同時與社會公平與正義有關。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理念是所有人都應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的權利,讓每個人獲得基本的醫療服務是社會繁榮進步的標志。但政府在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健康權利的時候,必然需要使用公共資源(資金),這里同樣存在如何提高稀缺資源使用效率,更好滿足各類社會需求的問題。
總之,醫療服務的生產和供給具有復雜的技術經濟特征,存在嚴重的市場失靈,無法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且事關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因而現代國家的政府都必須在生產、供給、購買和消費等多層次進行干預。無論是出于資源配置效率考慮,還是出于社會公平考慮,政府的有效干預和積極介入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醫療服務事業有效發展運行的重要前提。
為應對市場失靈和實現社會公平,政府或是采取措施為市場的有效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或是直接提供市場無法供給或供給不足的基本醫療服務。一般來說,政府對醫療服務供給進行干預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付費購買與進行監管。直接提供是指政府直接舉辦并管理醫療機構,為相關人群提供醫療服務。付費購買是指政府向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院、私人營利醫院和私人非營利醫院)購買醫療服務(補貼消費者或直接向醫院付費)。監管是指由監管機構根據規則對醫療服務各個環節的交易關系進行直接干預,包括對醫療服務領域的準入、價格、質量、競爭秩序等內容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