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下簡稱《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控制其發行的理財產品。如果商業銀行控制該理財產品,應當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將該理財產品納入合并范圍。
對于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根據持有目的或意圖、是否有活躍市場報價、金融工具現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有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分類原則進行恰當分類。
如果理財產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資產由于缺乏流動性而難以在市場上出售(如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則通常不能表明該金融資產是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為了近期內出售,或者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因而不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理財產品持有的權益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采用估值技術后公允價值也不能可靠計量,則不得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果商業銀行因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備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難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無法或難以可靠地評估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則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對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進行管理和評價,因而不得依據《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
在對理財產品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規范使用會計科目,不得使用諸如“代理理財投資”等可能引起歧義的科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