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湛江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9
第五條 學校校址:
1.湛江師范學院校本部(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寸金路29號);
2.湛江師范學院基礎教育學院北校區(湛江市遂溪縣遂海路182號);
3.湛江師范學院基礎教育學院南校區(湛江市赤坎區寸金四橫路5號)。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準予畢業并按規定頒發湛江師范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湛江師范學院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處理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等事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錄取批次:錄取批次:(1)廣東省內本科專業放在第二批A線錄取;專科專業放在第三批A線錄取。(2)廣東省外詳見各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學校的線上考生。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總分相同時,按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有空額招生計劃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報考學校的體育特長生(乒乓球、羽毛球、籃球、排球、足球、田徑、游泳項目),只要投檔,學校將按第一專業志愿優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非英語語種考生須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考生錄取原則:
1.學校單獨考試美術類專業錄取原則: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藝術專業的投檔規定,專業考試成績取得我校合格證的,按文化分、專業分的綜合分〔綜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30%+專業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70%〕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2.學校單獨考試音樂(舞蹈)類專業錄取原則: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藝術專業的投檔規定,專業考試成績取得本校合格證的,按文化分、專業分的綜合分〔綜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20%+專業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80%〕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3. 學校認可所在省聯考成績的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出檔考生按文化分和專業分的綜合分〔綜合分=文化分×30%+專業分×70%〕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出現同分時,優先錄取專業術科分高分考生。
第二十五條 在總分相同情況下,相關考試科目成績特別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生源不平衡時,本校將對招生專業計劃做出調整。
第二十六條 報考學校本科層次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報考學校專科層次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八條 報考學校美術類、音樂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九條 報考學校的體育類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三十條 對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二條 1.對體育類、音樂(舞蹈)類、工商管理(酒店管理)等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身高有要求,身高1.68米以下的男生、身高1.58米以下的女生須慎重報考;2.對體育類、烹飪與營養教育等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視力有要求,請雙眼視力低于4.3的考生須慎重報考;3.烹飪與營養教育專業,因用人單位對傳染病有要求,患有該類疾病的考生須慎重報考。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的學生,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學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本科學費標準:普通專業(含外語、體育)3800-4300元,藝術專業8000-9000元,住宿費每年900—1400元; 專科學費標準:普通專業(含外語、體育)4500-5500元,藝術專業6000元,住宿費每年500—1200元。各專業具體收費標準在各省的2012年招生專業目錄注明。2012年廣東省政府如有新的收費標準,則按批準的新標準執行。
第八章 獎助學金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1.學校設立學生獎學金鼓勵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生獎學金包括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兩大類。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困難學生補助等依照國家、省相關政策評定發放。
2.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分三等:一等獎學金每生2000元,占學生人數的5%;二等獎學金每生1000元,占學生人數的10%;三等獎學金每生500元,占學生人數的15%。
3.學校單項獎學金包括:優秀新生獎學金、創新獎學金、學習優秀獎學金、體育獎學金、藝術獎學金、考研獎學金等。
其中,優秀新生獎學金:對總分進入本科第一批錄取分數線,且以第一志愿第一院校報考我校并進入所在二級學院前三名的新生,本校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元。
4.學校制定多項政策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包括:晨光工程免費早餐、學雜費減免、特困生補助以及組織勤工助學等項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委監察處
聯系人:何等浩
監督電話:0759-3182831、3182832
傳 真:0759-3183237
電子郵箱: jiwei2831@yeah.net
第三十七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咨詢電話: 0759-3183211(十線電話)
傳 真:0759-3183189
電子郵箱:1835793333@qq.com
學校網址:http://www.zhjnc.edu.cn
招生網址:http://zsjy.zhjnc.edu.cn/zs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湛江師范學院于2012年3月20日院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適用于湛江師范學院2012年普通本、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