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058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郵政編碼:510665
西校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576號;郵政編碼:510630
南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怡樂路71號;郵政編碼:510260
北校區: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83號;郵政編碼:510400
白云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環鎮西路1號;郵政編碼:51045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技術師范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就業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依照省招生委員會的規定,我院美術類、音樂類本科專業安排在第二批本科A類、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專業安排在第二批本科A類錄取分數線上錄取、專科專業安排在第三批專科A類錄取分數線上錄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本科實行平行志愿,專業投檔比例為105%;專科專業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我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專業錄取要求:專業錄取按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總分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相關科目及外語語種要求:本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 美術類、音樂類專業分檔時考生的文化課及術科分的權重計算比例:我院美術類、音樂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招生計劃的40%用于錄取文化高分考生,招生計劃的60%用于錄取術科高分考生;堅持在省招生辦投檔范圍內,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 少數民族考生的錄取辦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定民族考生資格,按各專業計劃分配數和省劃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考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報考我院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院音樂類、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本科學費:理工、外語類專業4730元/學年,文、經、管類專業4180元/學年,美術類各專業10000元/學年,音樂類專業8000元/學年。
專科學費:理工、外語類專業5500元/學年,文、經、管類專業4500元/學年。
省級示范性軟件學院專業收費:8000元/學年。
住宿費:視不同的住宿環境在500-1500元之間。
注:學費、住宿費如有調整,以省物價局調整后的標準為準。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我院獎學金設置的種類為品學兼優考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專項獎學金和單位(個人)專項獎學金。我院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主要采取“獎、助、補、貸、減、緩、勤”等助學措施,最高的助學金額可達5000元。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此外,我院還設有學生勤工助學中心,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落實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和指導他們開展勤工助學,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具體獎學、助學金額詳見附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委辦
聯系人:陳老師
監督電話:020-38256612
傳真:020-38265694
電子郵箱:gsjwb@gdin.edu.cn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8256659
傳真:020-38256659
電子郵箱:zsxsc@gdin.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in.edu.cn
招生網址:http://202.192.72.50/zs/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于2012年3月13日由學校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我院2012年本、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委托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獎學金設置及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
獎項 | 等級 | 金額(元) | 條件及備注 |
品學兼優考生獎學金 | 一等獎 | 1000 | 第一志愿報考我院,高中階段獲省級優秀黨(團)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者。 |
二等獎 | 500 | 第一志愿報考我院,高中階段獲市級(地級)優秀黨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者。 | |
優秀學生獎學金 | 優秀三好學生獎學金 | 1500 | 根據優秀學生獎學金條件,每年評定一次。 |
三好學生獎學金 | 1000 | ||
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 | 400 | ||
綜合測評單項獎學金 | 250 | ||
國家獎學金 | 8000 | 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 |
國家勵志獎學金 | 5000 | 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
國家助學金 | 3000 | 用于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獲助學生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 | |
自強標兵獎學金 | 1000 | 在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學中產生,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
育才獎學金 | 2000—3000 | 由香港福慧慈善基金會嚴寬祜主席在我院設立,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等獎每位學生3000元,一等獎每位學生2000元。 | |
“仲明”獎學金 | 3000 | 由楊國強先生委托羊城晚報設立的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學生每位3000元。 | |
鑄耕助學金 | 2000 | 由校友吳鑄耕先生在我院設立,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學生每位2000元。 | |
國家助學貸款 |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額每年不超過6000元,還貸款期限最長可至畢業后5年。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和省政府給予全額貼息,學生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學生個人承擔。 | ||
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措施 | 1.對待特困新生,學院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安排勤工助學,并依據其家庭困難程度向銀行推薦辦理助學貸款,保證新生順利入學。 | ||
2.特困補助:學生如遇到臨時特殊困難,可申請特困補助。 | |||
3.勤工助學:學院采取建立勤工助學基地,廣辟勤工助學渠道等措施,盡可能地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并有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生不因生活困難而輟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