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慈善事業
慈善事業,是指在政府的倡導與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愿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高尚無私的支持與奉獻行為。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形式。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酉己,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即通過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即有錢人自愿把錢分給窮人,也就是慈善事業。可見,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其道德基礎,以社會成員的自愿捐獻為其經濟基礎的。換言之,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愿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司以說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二)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社會慈善事業尚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雖然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是在發展中也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觀念滯后,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盡管政府大力提倡,但一些人仍對慈善事業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甚至一些慈善組織及其從事慈善工作的人員,也只是將慈善事業看成是單純的道德事業,未能將其作為社會分工產物并不斷發展的社會事業來對待,造成了與發達國家慈善事業理念存在著較大差距。
二是慈善機構的數量太少,慈善捐贈水平較低。我國目前的慈善公益機構僅有100多家,而且絕大多數是“官辦,,的,全國每年募集到慈善資源不到全國GDP的0.1%(美國慈善公益團體掌控的資源高達美國GDP的8%~9%),并且我國的慈善事業在很大程度上仍舊依賴海外捐贈,如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海外,只有20%多一點來自內地。一份慈善組織的公益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但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這意味著國內有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
三是發展慈善事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尚不健全和完善。迄今我國尚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范慈善(公益)組織的實體內容的法律與法規條款,即使是已經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亦因缺乏具體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難以落實。我國目前只有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7家慈善機構是捐贈全額免稅的慈善組織。也就是說,只有極少數慈善機構獲得了政府的特別許可,有權開出能得到政府財政部門認可的捐贈證明。這種壟斷格局,成為慈善事業依附于政府,難以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的主要障礙。
四是慈善組織存在內部缺陷。部分慈善機構的組織建設還不規范,慈善募捐的方式缺乏足夠的吸引力,慈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有待提高,慈善組織的運行還缺乏透明度,慈善公益系統的自律還有待強化。
五是許多“慈善”鬧劇和黑幕的頻繁曝光,嚴重打擊著我國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嚴重摧殘著大眾內心的慈善與道德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