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分析
醫患關系緊張,出現糾紛是由政府、患方和醫方、媒體以及法律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導致的。
第一,政府原因。主要是政府對醫療衛生投入、醫療保障體制建設、醫院體制改革以及對藥品價格監管不到位、不健全,導致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不能緩解,產生了矛盾引發糾紛。
隨著國家醫療體制的改革,中央財政預算中衛生支出占全國衛生總費用的比重逐年下降,而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則逐年上漲。目前政府在全社會衛生總費用中扮演的角色呈現弱化趨勢,全國40%的城鎮居民、72%的農村居民看病需要自掏腰包,而個人醫療支出在衛生總費用中所占比重還在不斷加大。
第二,患者的原因。首先,患者對醫療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過高。醫療事業是一項高風險的事業。由于醫學發展水平有限,水平再高的醫生也難以包治百病,人才和設備再優越的醫院也不是“保險箱”。有資料顯示,即使在醫學飛速發展的今天,國內外一致承認醫療確診率僅為70%,各種急癥搶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間。此外,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患者會產生并發癥,這是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但卻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有時,患者還會因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出現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這種醫療意外,也不是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預見和避免的。但現在一些患者和家屬有一個明顯的誤區:只要進了醫院,既然花了錢,付出后就要獲得等值的回報,就要達到期望的目的。治療效果不理想或產生并發癥甚至醫療意外,就遷怒于醫院,產生糾紛。嚴重的還會施加暴力,釀成血案。
其次,患者的維權意識、對醫療過程的參與意識在增強。隨著社會的發展,一方面患者開始關注自身的隱私權、知情權、同意權是否得到保護和尊重,是否與醫生處于一個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信息社會患者能夠更方便地了解到與疾病相關的信息,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療方案、用藥及病愈后情況。當這些權利被忽略或醫院、醫生稍有不妥時患者就會持懷疑或對立的態度,認為自己權利被損害,這樣自然會引起糾紛。
最后,一小部分病人出于經濟承受力的問題、家庭關系問題有意把矛盾轉嫁給醫方,試圖減免費用或發泄不滿。還要提及的是,有一些存在某種不良動機的人,有意制造糾紛或使糾紛升級,以謀取錢財。現在流行的“要想富,做手術,做了手術告大夫”的順口溜就反映出這種現實。某些省份一些專門吃“醫療糾紛”的“糾托”、“討錢幫”已經出現,他們主動介入醫患糾紛,游說患者向醫院索賠,代患者以恐嚇、毆打等不法手段向院方強索賠償,索取巨額賠償再抽取傭金,不少醫院為保聲譽而選擇“破財擋災”也使“討錢幫”氣焰更盛,醫療索賠額也有越抬越高趨勢。
第三,醫方的原因。從醫院來講,受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大環境以及不合理的補償機制的影響,醫院的價值取向發生偏差,醫院的工作重心偏向經濟創收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療質量。很多醫院圍繞著創收在患者身上大做文章,以“大處方”、“過度檢查”、亂收費來創收,甚至將科室對外承包,允許掛靠,讓一些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鉆空子,冒充專家、自封教授,夸大醫術,銷售假藥,欺詐患者,損害患者的生命健康,獲取不義之財。還有些醫療機構唯利是圖,漠視生命,竟然見死不救、拋棄病人,這些做法和行徑社會影響惡劣,必然會引起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對醫患關系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引發甚至激化醫患糾紛。再有就是醫院在服務設施、服務過程上沒能做到以患者為中心,存在瑕疵,為產生醫患糾紛留下隱患。
從醫務人員來講,一些醫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或責任心不強,工作失職,麻痹大意,發生誤診、誤治及手術失敗等問題,增加了患者的痛苦,甚至造成患者死亡,產生醫療事故,引發醫患糾紛。少數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低下,服務態度不到位,出現了索要“紅包”,開大處方謀取“藥品回扣”等丑惡現象,極大地損害了大多數醫務人員和醫院的公眾形象,導致患方對醫務人員的不信任。醫務人員所從事的職業具有科學性強、風險高的特點,自身的責任大、壓力大,工作量大,一些人認為自身收入低,導致心理失衡,對待病人缺乏關愛之心,只是機械地照章辦事,以居高臨下的態度對待病人。更有甚者,一些醫務人員不僅對病人“生冷硬頂”,甚至對病人呼來喝去,不尊重病人的人格。一些醫務人員在繁重的工作下無暇回答患者提出的疑問和作必要說明,或者缺乏溝通意識或技巧,這也是造成醫患關系緊張,引發糾紛的一個因素。
第四,媒體原因。一個健全的社會離不開新聞監督,離不開良好的輿論環境與氛圍。媒體對醫療領域的收受紅包、回扣,開大處方等不良現象以及患者因醫療事故所受到的傷害及痛苦處境的報道,對醫療機構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有著積極意義。大部分媒體在報道這類事件時是從良好的愿望出發的,但也正是因為醫療問題這一涉及面廣,受眾面寬的問題高頻度、大批量的報道,而且絕大多數都是負面報道,且同一事件在各種媒體上反復出現,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人們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不滿和不信任。還有個別媒體為尋求賣點,搶新聞,對醫患糾紛不深人調查,沒能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在真相尚未弄清之前,作出失實的報道,誤導了讀者和公眾,把患者和醫務人員對立起來,對醫患糾紛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第五,法律原因。我國衛生立法速度近幾年明顯加快,但仍遠遠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要求。由于事物的不斷發展變化,醫療過程中存在著復雜多變的具體情況,而相關法律尚未或不能對各個細節或技術、操作等標準作出嚴格的界定。在相關法律建設滯后的情況下,醫務人員和患者分別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評價對方,從而產生沖突,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目前,法律法規的銜接適用還存在問題,導致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往往根據理解來適用法律。同一類醫療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賠償金額出現天壤之別,不僅浪費訴訟資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濟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往往還會進一步激化醫患矛盾。很多患者或患者家屬在發生醫患糾紛時,出于對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以及司法機關公正和效率的懷疑,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一些過激的暴力的方式對醫護人員實施侮辱及人身傷害,破壞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再加上一些醫院迫于種種壓力花錢買平安,用經濟手段去平息事態,也從客觀上助長了患者或患者家屬采用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