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供學習農村信用社業務知識的朋友自己測試使用,不作為任何考試和復習的資料。
一、填空
1、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2、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貨幣政策,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3、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抵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4、行政許可法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5、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 實施機關 、條件 、程序 、期限。
6、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分類有 正常 、關注 、次級 、可疑和損失5個檔次,后 3個檔次為不良貸款。
7、《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規定貸款損失專項準備計提準備標準為: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8、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9、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0、人民銀行專項票據的發行條件:實行統一法人體制的信用社資本充足率應達到2%;專項票據兌付條件:專項票據到期時,實行統一法人體制的信用社資本充足率達到4%。
11、統一法人機構,資格股實行 一人一票,原則上,自然人(包括職工)資格股 1000元。法人最低 10000 元,單個自然人投資(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下同)最高不超過股本總額的 5‰ ,職工持股總額不超過股本總額 25% ,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于總股本的 50% 。單個法人投資最多不超過股本總額的 5%。
1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 單獨 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 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13、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于2004年9月1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黨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14、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
15、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16、《擔保法》共分(7)章(96)條。
17、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抵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的),(四)、違反規定的其他貸款。
18、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19、擔任信用社縣(市、區)聯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20、對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部門將取消其(5-10)年,直至終身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21、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22、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3、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和(催收)。
24、《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中所指的市場風險分為 (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
25、《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規定: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