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以下簡稱市(地)聯社)的監督管理,規范其行為,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促進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地)聯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設立、由所在市(地)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自愿出資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組織。
第三條 市(地)聯社依法履行職責,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其全部資產對市(地)聯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開展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條 凡承認市(地)聯社章程,按規定交納股金的轄內縣聯社均可申請加入市(地)聯社,為社員社。
第五條 市(地)聯社履行對社員社的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不對居民和企業辦理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不設立分支機構。市(地)聯社維護社員社的合法權益,不干預社員社正常的經營活動,不無償調用社員社的資金。
第六條 市(地)聯社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方針政策,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市(地)聯社遵守行業統一的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
第七條 市(地)聯社根據所在市(地)名稱命名為“ 市(地、盟)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第八條 申請設立市(地)聯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二)入股縣聯社達到4家(含4家)以上;
(三)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四)有具備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九條 設立市(地)聯社,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申請籌建,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的市(地)聯社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發起人協議;
(五)擬定的籌備人員的履歷;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市(地)聯社的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應在6個月之內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開業申請;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職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主任、副主任的任職資格證明;
(四)監事長簡歷,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發起社員社名單、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七)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防盜、報警和消防設施的合格證明;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市(地)聯社的籌建和開業,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由總行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市(地)聯社的下列變更事項,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理事長、副理事長和主任、副主任;
(五)變更機構名稱和經營場所。
本條(四)、(五)款可由總行授權分行審批。
第十三條 市(地)聯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解散。
市(地)聯社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清算過程。
第十四條 市(地)聯社因吊銷許可證被撤銷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清償債務。
第十五條 市(地)聯社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破產。
第十六條 市(地)聯社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