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戶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個體經營戶等。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信用社基于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
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額度,由信用社縣(市)聯社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戶生產經營收入、信用社資金狀況等具體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核準。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的農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營業區域之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四)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包括:
(一)種植業、養殖業方面的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小型農機具貸款;
(三)圍繞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等貸款;
(四)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
第七條 信用社應建立農戶信用評定制度,并根據農戶個人信譽、還款記錄、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等指標制定具體的評定辦法。
第八條 信用社應建立完善的農戶貸款檔案。農戶貸款檔案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收入狀況、家庭實有資產狀況等;
(三)還款的歷史記錄;
(四)所在村委會組織的意見;
(五)信用社信貸經辦人員意見。
農戶貸款檔案的具體項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聯社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九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信用評定小組。小組成員以信用社人員和農戶代表為主,同時吸收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參加。
第十條 農戶信用評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評定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提出信用狀況評定建議;
(三)由信用評定小組按照農戶信用評定辦法,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定。
第十一條 農戶信用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具體等級設定及標準由各地信用社聯社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十二條 信用社可以根據農戶的信用評定等級,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發放貸款證(卡)。
貸款證(卡)以農戶為單位發放,一戶一證。農戶不得將貸款證(卡)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三條 信用社應對評定的農戶信用等級每兩年審查一次。對農戶信譽程度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信用評定等級及相應的貸款限額。對隨意變更貸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轉讓貸款證(卡)的農戶,應及時收回貸款證(卡),并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四條 持有貸款證(卡)的農戶可以憑貸款證(卡)及有效身份證件,到信用社營業網點直接辦理限額內的貸款。信用社的信貸人員也可以到持貸款證(卡)的農戶家中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信用社應以戶為單位設立持貸款證(卡)農戶登記臺賬。貸款證(卡)上記載的貸款發放情況應與信用社的登記臺賬一致。
第十六條 信用社應對信貸人員發放、管理和收回小額信用貸款的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貸款發放戶數、發放量和回收率等指標制定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七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小額生產費用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九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其他貸款相同。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督促轄內信用社聯社,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